一、定義
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企業: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主要經營業務和經營收入來源的企業。
軟件產品評估:依據《江蘇省軟件企業/產品評估規范》和我國軟件產品管理要求,對軟件產品的符合性評價。
軟件企業評估:依據《江蘇省軟件企業/產品評估規范》,對軟件企業的符合性評價。
二、認定雙軟的優勢
1、資質
■可以此表明企業具備軟件企業資質的一項證明;可作為在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在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時企業向其提供項目績效時的一項證明;
■可作為企業進行投標時軟件企業/產品資質的一項證明
2、稅務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3、相應資質獎勵
部分地區對軟件產品、軟件企業有直接獎勵。申請省規劃布局內重點企業(10萬以上獎勵)、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30萬以上獎勵)的基礎。
三、軟件產品的認定條件、標準
(1)軟件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該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
(2)軟件產品經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檢測機構,依據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標準檢測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
四、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標準(軟件產品受理后,才可申請軟企)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了企業法人的企業;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6%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